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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别某与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某,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3071号原告别某,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原告之母),女,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方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某与被告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别某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何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