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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民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沈小强、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公司)与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君威铜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小强,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君威铜业有限公司,史国军,顾文亚,梅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2244号原告沈小强。委托代理人戴山源(受沈小强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法定代表人史国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君威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法定代表人梅伟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史国军。被告顾文亚。被告梅伟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小强与被告江苏超能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公司)、江苏君威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威公司)、史国军、顾文亚、梅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小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小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小强负担。审 判 长  陆长平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