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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孙某,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3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孙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3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合法夫妻关系。原告虽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效刚代理审判员  张文革人民陪审员  于海臻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