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佛法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佛法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周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7年7月我与被告相识后不久恋爱,1989年9月14日生育儿子郑某甲,双方于1991年1月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4年被告因诈骗在花都服刑3年,2001年6月在上海因诈骗被判刑14年,2010年6月刑满释放回家后性格暴躁,不信任我,疑神疑鬼,不准我与异性朋友联系沟通,我在佛冈科惠公司工作时,因我下班回家不准时就大吵大闹,并动手打我,扬言用刀插入我心脏等恶劣行为,危及我的生命安全,同年7月18日被告立下保证书后于当年的中秋节晚上与我发生吵闹打架,第二天我便离家分居生活至今。我于2014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判决不准我与被告离婚,之后半年我与被告仍然没有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的可能,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我与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证据二、结婚证原件两本,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保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曾向原告保证不再殴打原告的事实。证据四、本院(2014)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证据五、户口薄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郑某甲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被告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又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7月自由相识恋爱后同居生活,1989年9月14日生育儿子郑某甲,1991年1月3日双方自愿到佛冈县石角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1994年和2001年被告因诈骗先后两次被判刑,2010年6月被告刑满释放后,性格变得暴躁,不信任原告,双方为此发生争吵、打闹。2010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立下书面保证,承诺今后夫妻间有意见分歧,双方协商解决,不得动手殴打和报复妻子,否则无条件解除夫妻关系。同年中秋节晚上,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再次发生争吵、打架,原告于第二天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月9日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清佛法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014年10月10日原告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半年内,夫妻仍然没有任何联系,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案经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确定是否应该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关键看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周某某和被告郑某某结婚三年后,被告因犯罪两次被法院判刑,最后一次于2010年6月刑满释放回家,由于被告服刑时间长,造成出狱后性格变得烦躁,不信任原告,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打闹,而双方又未能持正确的态度处理夫妻间的矛盾,致使夫妻间的矛盾难以化解,2010年中秋节期间双方又发生打闹,原告为此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同年3月17日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仍然没有好转,互不来往,可见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且原告多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因此,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经征询原告意见,原告愿意承担本案的受理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有关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海英审 判 员 李汝能人民陪审员 钟南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黎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