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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鼎法莲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钟林与钟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林,钟元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莲民初字第39号原告:钟林,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现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钟元秀,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现住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林诉被告钟元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林撤回对被告钟元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子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杰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