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厦民初字第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培军与赵社进、姜林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初字第1355-1号原告王培军,男,汉族,1957年9月12日出生。被告赵社进,男,汉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姜林,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5594135-8。法定代表人赵社进,董事长。被告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190765-5。法定代表人姜林,董事长。被告金城(三明)投资有限公司,(金盛发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证56337246-5。法定代表人黄文理,董事长。被告厦门金立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1号1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55623942-0。法定代表人姜土金,董事长,被告姜土金,男,汉族,1963年2月26日出生。被告林火姬,女,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被告江秀芳,女,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厦民初字第1355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一、查封原告福建省北星汽车园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沙县洋坊205国道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虬国用(2007)第1347025-10号);二、查封、扣押、冻结赵社进、姜林、老潘头(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金城(三明)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金立挚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姜土金、林火姬、江秀芳的财产,价值以9000000元为限;并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查封了赵社进、姜土金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2号楼21层2501、2502、2503、2505、2506、2507、2508、2509、2510、2511、2512、2513、2515、2516共14套房产。现原告王培军申请解除对其中赵社进、姜土金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2号楼21层2501、2502、2503、2505、2506、2507、2508、2509、2510、2515、2516共计11套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培军在诉讼中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社进、姜土金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2号楼21层2501、2502、2503、2505、2506、2507、2508、2509、2510、2515、2516共计11套房产的查封;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龚妍附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