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邦纺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9-1号申请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茂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景利,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鹏敏,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部长。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长发大厦301B室。法定代表人陈丰凯,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华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永兴村。法定代表人孙丙华,董事长。申请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产权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385平方米)房产的相应价值部分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圣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邦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产权证号为:烟房权证开字第××号,建筑面积为:6385平方米)价值530000元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韬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