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奥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奥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homasRodneyVining。被执行人天津市奥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财。申请执行人蓝光奥的斯电梯曳引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奥博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三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