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唐世安申请执行赵娅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安,赵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753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安,男,1942年7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赵娅红,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娅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娅红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赵娅红在银行有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划拨了赵娅红的存款4100元用以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唐世安已领取案件款,故(2014)临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