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苏义与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义,郝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088号原告王苏义,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超,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苏义与被告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苏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王苏义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王 苗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