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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苏义与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义,郝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088号原告王苏义,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李磊,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超,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苏义与被告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苏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王苏义负担。审 判 长  朱建永审 判 员  王 苗代理审判员  邱 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