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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与武汉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武汉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行非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里**号。法定代表人:邓耀光,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云峰,系该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汉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南区2-13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武,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路桥收费中心)对被执行人武汉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城市路桥隧收费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路桥收费中心因被执行人武汉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欠缴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稽查三)理决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补缴通行费14,24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鄂A×××××的机动车于2013年08月14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共欠费14,240元。本案审查期间,被申请人武汉德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所欠车辆通行费14,24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的(稽查三)理决字(2014)第02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钢人民陪审员  杨官木人民陪审员  周洪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凃晓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