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樊某戊、唐某甲、唐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樊某戊,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樊某甲,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樊某乙,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樊某丙,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樊某丁,女,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十化建生活区。被执行人樊某戊,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唐某甲,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街。被执行人唐某乙,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樊某甲与被执行人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樊某戊、唐某甲、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