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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樊某甲与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樊某戊、唐某甲、唐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甲,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樊某戊,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樊某甲,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樊某乙,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樊某丙,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樊某丁,女,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十化建生活区。被执行人樊某戊,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唐某甲,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河街。被执行人唐某乙,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樊某甲与被执行人樊某乙、樊某丙、樊某丁、樊某戊、唐某甲、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关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