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建福与闫作明、北京赛诺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福,闫作明,北京赛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福,男,1961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作明,男,197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赛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高建福与被申请人闫作明、北京赛诺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裁定中止执行。现中止情形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森 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