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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执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建福与闫作明、北京赛诺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福,闫作明,北京赛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339号申请执行人高建福,男,1961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作明,男,197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赛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人高建福与被申请人闫作明、北京赛诺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裁定中止执行。现中止情形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森   盖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额尔登德力格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