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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叶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占军、王见月等与宋红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军,王见月,赵大本,宋红伟,王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王占军,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原告王见月,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原告赵大本,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宋红伟,又名宋红卫,男,46岁,汉族,住叶县。被告王宽,又名王付宽,男,56岁,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军、王见月、赵大本诉被告宋红伟、王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楠审 判 员  王增燕人民陪审员  雷明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顾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