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叶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占军、王见月等与宋红伟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军,王见月,赵大本,宋红伟,王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叶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王占军,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原告王见月,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原告赵大本,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宋红伟,又名宋红卫,男,46岁,汉族,住叶县。被告王宽,又名王付宽,男,56岁,汉族,住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军、王见月、赵大本诉被告宋红伟、王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楠审 判 员 王增燕人民陪审员 雷明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顾东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