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法民初字第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海军与王智慧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军,王智慧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920号原告陈海军,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坪滩镇莲花寺村7组3号,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712222579。被告王智慧,女,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恒大城17栋902。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军与被告王智慧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智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军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军撤回对被告王智慧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春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