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百瑞珠宝有限公司与浙江百瑞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百瑞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诸暨市巨港机械有限公司,詹伟江,詹琼惠,蒋东江,冯伟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金建康。被告:浙江百瑞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伟江。被告: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东江。被告:诸暨市巨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东江。被告:詹伟江。被告:詹琼惠。被告:蒋东江。被告:冯伟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百瑞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巨港管道有限公司、诸暨市巨港机械有限公司、詹伟江、詹琼惠、蒋东江、冯伟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旭峰代理审判员 吴雪飞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傅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