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4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白×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4397号原告白×,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女,1980年6月14日出生。原告白×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巍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白×及其委托代理人付×、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子名白XX(2012年6月20日出生)。双方婚前和婚后初期感情很好,但自2013年起感情逐渐转淡,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3月起分居至今,现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被告高×辩称:原告所述恋爱、结婚及子女情况属实。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被告尽心照顾家庭和孩子,尽到妻子的责任,原告突然提出离婚,被告无法接受,现孩子尚小,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被告对原告仍有感情,而非原告所述的感情转淡,不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子名白XX(2012年6月20日出生)。双��婚前感情很好,婚后因缺乏沟通,影响夫妻感情,2014年4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并愿意用实际行动和好,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考虑原、被告之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关怀照顾,此次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白×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步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