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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付强与陈天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强,陈天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25-1号申请执行人:付强,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水泥厂街。被执行人:陈天杨,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中山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陈天杨的存款、收入32592.37元(其中本金31910.35元,执行费383.14元,诉讼费298.88元);二、被执行人陈天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