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顺玉、谭君等与廖清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玉,谭君,谭家,廖清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王顺玉,女。原告谭君,男。委托代理人王顺玉(本案原告之一),原告谭君母亲。原告谭家,女。法定代理人王顺玉(本案原告之一),原告谭家母亲。被告廖清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与被告廖清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 宇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