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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顺玉、谭君等与廖清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玉,谭君,谭家,廖清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王顺玉,女。原告谭君,男。委托代理人王顺玉(本案原告之一),原告谭君母亲。原告谭家,女。法定代理人王顺玉(本案原告之一),原告谭家母亲。被告廖清菊,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与被告廖清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于2015年2月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顺玉、谭君、谭家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 宇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诗雅(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