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朋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刘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刘朋,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师寨镇马铁庄师寨镇马铁庄。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8601080412。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申请人刘朋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5年1月28日以被申请人刘朋已清偿贷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刘朋已清偿贷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被申请人刘朋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九千七百四十九元,减半收取四千八百七十四元五角,由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