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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宋自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宋自兵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知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倪晓,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烨,江恭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自兵,系吴江市松陵镇重庆德庄火锅奥斯卡商城加盟店业主。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宋自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7元,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 竞审 判 员  徐 娟人民陪审员  顾福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