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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禄丰金驰汽车修理厂与十四治建设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四治建设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禄丰沙龙水库工程第12标项目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禄丰金驰汽车修理厂;十四治建设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四治建设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禄丰沙龙水库工程第12标项目部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禄民初字第159号原告禄丰金驰汽车修理厂。组织机构代码证:79287828-3。单位地址:禄丰县金山镇龙城路026号。负责人钱正萍,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夏迎中,云南迎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四治建设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大石坝十四冶水利水电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四治建设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禄丰沙龙水库工程第12标项目部。单位地址:禄丰县勤丰镇沙龙村委会沙龙水库。负责人李发昌,系该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美,女,1980年4月5日生,汉族,禄丰县,系李发昌女儿。原告禄丰金驰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十四治建设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十四治建设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禄丰沙龙水库工程第12标项目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伟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禄丰金驰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2月6日以十四治建设云南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需按变更后的名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的处分,其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进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