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董超与罗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罗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41号原告:董超。委托代理人:郎鸿妹。被告:罗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诉被告罗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超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屠建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