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岩刑执字第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良评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良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22号罪犯林良评,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良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500元),退赔141141元给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林良评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50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良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林良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良评在服刑考核期间,于2014年4月因不按规程操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被扣考核分三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四月至二〇一四年十月累计达标分十九点六分,获得二〇一二、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良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良评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文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