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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杨庆昌与王现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昌,王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649-1号申请执行人杨庆昌。委托代理人王岚。被执行人王现锋。委托代理人刘顺江。申请执行人杨庆昌与被执行人王现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现锋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庆昌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现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王现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嗣后,被执行人王现锋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庆昌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杨庆昌自愿与被执行人王现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现锋于2015年1月28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庆昌210000元整,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剩余案款33960元的执行请求,双方再无任何纠纷。被执行人王现锋已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将协议所约定的21000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该笔案款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杨庆昌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