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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金亮与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金亮,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黄金亮,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李洋,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黄金亮因与被申请人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洋所有的时风牌电动轿车一辆(该车无号牌)。申请人黄金亮已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丁祖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F609**的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为其保全行为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金亮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洋所有的时风牌电动轿车一辆(该车无号牌)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黄金亮的担保人丁祖飞所有的车牌号为皖SF609**凯马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