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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刘淑凤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648号原告刘淑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宝泉,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凤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淑凤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淑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2700元,由原告刘淑凤负担。审 判 长  韩淑彬代理审判员  刘娜娜人民陪审员  王建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