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苏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苏中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3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59号。法定代表人韩乐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保罗,男,1973年6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震,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被告苏中华,男,1977年8月1日出生,天意新商城市场主楼4层2道2/4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苏中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苏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庆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凡咏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