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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炎法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房小平、刘家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小平,刘家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炎法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房小平,男,195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家振,男,195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房小平与被执行人刘家振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炎法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家振已履行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房小平与被执行人刘家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傅旺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