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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希峰与胡安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峰,胡安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王希峰,男,生于1971年4月2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左秀苓,章丘三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胡安乐,男,生于1963年11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峰与被告胡安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希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希峰负担。审判员  顾蔼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桥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