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陆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9日被富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富阳市看守所。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盛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间,被告人陆某以帮助办理福利彩票投注站为由,以购买福利彩票机器需要押金等为名,在富阳市银湖街道洪庄村富阳农村合作银行、东吴公园等地,分多次骗得被害人徐某、刘某现金人民币26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陆某已退还给被害人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刘某的陈述,证人谌某、李某、倪某的证言,被告人陆某的供述和辩解,富阳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身份证照片,被骗钱数额记录账单复印件,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汇款单,情况说明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富阳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2014萧山、富阳、临安、桐庐站点投放公告,杭州市电脑彩票投注站拟定代销人员公示,富阳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转账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办理福利彩票投注站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陆某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陆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被告人陆某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颖清人民陪审员 徐 芳人民陪审员 俞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雨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