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寇某2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寇某2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195号原告寇某某,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人。被告寇某2,男,1969年4月20生,汉族,某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诉被告寇某2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永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