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静与赵润学、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赵润学,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长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张静,女,汉族。被告赵润学,男,汉族。被告李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与被告赵润学、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2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