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深圳钜联锚杆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钜联锚杆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钜联锚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曾庆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灏,广东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朱志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兆、招雪芳,均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深圳钜联锚杆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钜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钜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判令我司支付逾期完工损失123372元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首先,二审判决认定我司比原定完工时间逾期超过一个月错误,忽视及违反了建筑工程一般常识和本工程中的关键细节,且六建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显示我司施工没有逾期。其次,六建公司从未对其损失提出主张及举证,二审判决判令我司向六建公司支付逾期完工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再次,二审判决判令我司向六建公司支付逾期完工损失超出六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程序性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二)六建公司擅自向我司员工支付的“工资及生活费”不应由我司承担,该款属与涉案工程无关的场地平整中产生的费用,不应从工程承包款中扣除,六建公司应向我司支付工程施工价款493480元。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维持第四项,改判六建公司向我司支付价款493480元。六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工程的逾期完工均是由于钜联公司逾期提供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应由钜联公司承担责任。(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已明确约定“试验锚杆检验合格后第二天即可施工”,有明确的开工时间。(三)从广东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出具的《证明》来看,锚杆长度均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钜联公司认为锚杆长度变化反映施工场地不平整,没有依据。(四)二审判决判令钜联公司支付逾期完工损失有法律依据。(五)我司支付的胡某等人的工资及提成款项与钷联公司出具的《佛山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业务用房联系单》计算的数额基本一致,可证明我司支付的是锚杆施工费,并非平整场地的措施费。(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二种付款方式,《佛山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业务用房联系单》并非要求改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方式,请求对一、二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综上,请求驳回钜联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钜联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事实、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钜联公司是否应当向六建公司支付逾期完工损失123372元,及胡某等人的工资和生活费应否计入工程款。关于钜联公司应否支付逾期完工损失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虽因钜联公司不具备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质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完成,可参照合同约定认定钜联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完工损失。《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钜联公司应在接到六建公司通知开工之日(手写添加“试验锚杆检验合格后第二天即可施工)起18天内完成(不含三条抗拔试验锚杆工期,但试验锚杆必须按六建公司要求先做,试验锚杆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工程桩施工);钜联公司必须按照六建公司规定的工期完工,逾期完工每推迟一天,罚款钜联公司10000元,如此类推。2012年11月17日钜联公司完成三根试验锚杆施工,同年11月23日,六建公司向钜联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单,要求钜联公司入场施工,因此,涉案工程的工期应从2012年11月23日起算,2012年12月10日完工。但由于钜联公司准备不足,涉案工程实际于2012年12月3日施工,2013年1月17日完工,比原定完工时间逾期1个多月,六建公司据此主张钜联公司赔偿逾期完工损失合理。二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令钜联公司赔偿六建公司逾期完工损失123372元,并无不当。钜联公司主张其无需支付逾期完工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胡某等人的工资及生活费应否计入工程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钜联公司主张胡某等人领取的工资和生活费系平整场地的费用,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工程由钜联公司包工包料完成,胡某等人作为钜联公司的员工,其工资和生活费理应由钜联公司支付,故二审判决认定胡某等人的工资及生活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并无不当。钜联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钜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深圳钜联锚杆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文龙审 判 员 王丽芳代理审判员 马惠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田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