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胜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世明与张立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明,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胜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明,住宾县。被执行人张立国,住宾县。申请执行人陈世明与被执行人张立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宾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世明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国应当给付欠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世明与被执行人张立国于2015年1月2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宾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