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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胜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陈世明与张立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明,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胜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陈世明,住宾县。被执行人张立国,住宾县。申请执行人陈世明与被执行人张立国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0日作出的(2013)宾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世明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立国应当给付欠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世明与被执行人张立国于2015年1月28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宾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新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文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