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唐荣平与陈诚、罗惠民间借贷纠纷2014学民初11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荣平,陈诚,罗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唐荣平,身份证地址湖南省东安县。委托代理人:桑劲松,系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诚,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罗惠,身份证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唐荣平诉被告陈诚、罗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荐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桑劲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诚、罗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荣平诉称:被告陈诚因为生意周转于2012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以上事实有被告陈诚出具的借据及在场人唐某签名为证。2013年11月起至今原告多次电话催收借款和利息,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托未还。另被告罗惠与被告陈诚系夫妻,对共同债务有共同连带偿还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按约定月息3分支付利息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诚、罗惠均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唐荣平与被告陈诚是朋友关系,2012年12月25日,被告陈诚以做房地产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陈诚转入100000元,并由被告陈诚出具《借据》一份,并有在场人唐某签名见证,该《借据》载明:“今借到唐荣平先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利息为月息3分),此据,在场唐某,借款人:陈诚(签名、摁指模),2012年12月25日”。被告陈诚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陈诚催收借款和利息,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托未还,遂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被告陈诚与被告罗惠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2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借据》一份、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回单、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唐某调查记录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诚向原告唐荣平借款100000元,有被告陈诚立下的《借据》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陈诚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因双方约定月息3分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调整,利息应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息本数)计至还清时止。本案借款系被告陈诚用于经营房地产生意,并发生在被告陈诚、罗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陈诚所负的本案债务应视为被告陈诚、罗惠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罗惠应对被告陈诚所负本案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诚、罗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荣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息本数)计至还清时止);二、被告罗惠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唐荣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陈诚、罗惠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