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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高明能与邹锋元、尚启瑶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能,邹锋元,尚启瑶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74号原告高明能。委托代理人陈伟、凌煜,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锋元。被告尚启瑶。本院审理原告高明能与被告邹锋元、尚启瑶欠款纠纷一案,原告高明能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朱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