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民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冉兆军与XX、黄小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兆军,XX,黄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市民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冉兆军。被申请人:XX(曾用名汪泽)。被申请人:黄小玲(曾用名黄晓玲)。申请人冉兆军与被申请人XX、黄小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XX、黄小玲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冉兆军及担保人彭翠娥以其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荆江村六组(荆江小区)5栋1门1楼3号、5栋3门1楼10号、关沮乡杨泗村二组、荆江村六组3栋(立新)1门1楼1号房屋四套向本院担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XX、黄小玲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冉兆军及担保人彭翠娥共同共有的位于荆州市沙市区荆江村六组(荆江小区)5栋1门1楼3号、5栋3门1楼10号、关沮乡杨泗村二组、荆江村六组3栋(立新)1门1楼1号房屋。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超军审判员 何瑞华审判员 杜 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曹露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