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庞某某等健康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庞××,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重字第13号原告左××。委托代理人左洪强。被告庞××。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诉被告庞××、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以双方纠纷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左欢庆负担25元。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 王俊霞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