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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重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庞某某等健康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庞××,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重字第13号原告左××。委托代理人左洪强。被告庞××。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左××诉被告庞××、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以双方纠纷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左欢庆负担25元。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  王俊霞陪审员  王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