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戴潮源票据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潮源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98号罪犯戴潮源,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上海市闸北区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潮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戴潮源及同案被告人纪会谦、纪法谦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1)冀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潮源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1999年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0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该犯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潮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