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G8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G85**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07省首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瓦岗寨乡第一中心小学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祁书信驾驶的豫JH86**号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豫LH86**号三轮摩托车失控后又撞向前方停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祁书信左侧第5、6、7肋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由于不知情而驶离现场。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12月9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到滑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家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某额外补偿被害人李某某家属5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祁书信各种经济损失30000元。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被害人祁书信的陈述;3、证人李某甲等二人的证言;4、物证:事故现场及车辆刮碰痕迹比对、尸体照片;5、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滑县公安局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人民医院对李某某的诊断证明;6、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关于李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祁书信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张振民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