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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执行字第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林建川与王建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建川,王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清执行字第419-1号申请执行人林建川,男,1984年9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海,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林建川与王建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建川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王建海在银行没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管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交易管理所没有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林建川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曾富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