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方少海与郑琴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少海,郑琴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砲民初字第5号原告:方少海,男,汉族,1964年5月5日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委托代理人:谢锦标,广东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琴专,女,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原告方少海诉被告郑琴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树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少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谢锦标,被告郑琴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少海诉称:2012年3月21日原告与前妻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于当天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3月28日原告与刚认识才两个多月的被告在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无生育子女。由于双方婚前不相识,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嗜赌成���,双方常因被告赌博及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原、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感情无法培养。原告经常劝说被告不要赌博,被告都无动于衷,仍然我行我素,甚至对原告动手动脚,准备殴打原告。由于被告长期的赌博,经常有一些陌生人上门向被告追讨赌债,有一次原告迫于无奈只得向朋友借款人民币6.5万元付还被告的赌债,2014年6月原告以8.1万元的价格卖掉个人所有的丰田牌花冠小型轿车,该款也用于归还被告的赌债。原、被告婚后租住在揭阳市东山,由于夫妻关系紧张及经常有陌生人上门向被告追讨赌债,2014年7月21日原告回到普宁市洪阳镇居住。婚后因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培养夫妻感情,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被告总是刺激原告法庭见。被告的行为,使原告彻底失去了维持与被告夫妻关系的信心,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毫无夫妻感情可言。综上所述,原、被告由于婚前双方不相识,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在婚后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没有夫妻感情可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琴专当庭辩称:我和原告在2012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的夫妻感情非常好,至于原告所提的我性格暴躁,对他动手动脚都是虚构事实。之所以要到法庭来离婚,就是因为原告在外面有其他的女人,在和我结婚之前,原告就和这个女人有了来往,在我结婚后这个女人就经常来骚扰我,打电话骂我,我甚至都报警了。原告一直说和这个女人没有来往,说是他人虚构的,但是这个女人一直打电话骂我,甚至打电话给我的母亲,骂我的母亲。原告也被我抓住过。后来,因��我和原告都有参加六合彩赌博,所以欠了别人一笔钱,我和原告说我们一起打工来还款,但原告就不同意,就来离婚了。我不同意离婚,原因就是因为这笔钱欠别人,我们可以一起打工还了这笔钱,再好好的过生活,但原告只不过是和我离开了一个多月,就说要离婚,我不能接受。经审理查明,原告方少海与被告郑琴专于2012年3月28日在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与被告结婚两年多,后双方因赌六合彩输钱,发生矛盾。2014年12月6日夜,被告因原告没有回家生气将原告的衣服烧掉。2015年1月5日,原告以婚前双方不相识,相互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在婚后日常生活中双方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户籍证明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方少海和被���郑琴专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28日结婚并共同生活,至今已两年多,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然被告承认后来因赌六合彩输钱一事双方发生矛盾,但除此之外,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严肃的法律行为,不能一有矛盾就轻率提出离婚。从上述情况分析,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还存在着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据不充分,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方少海与被告郑琴专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方少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杨崇智附:裁判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