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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解除冻结赖秋霖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红,卢一平,赖秋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红,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漳平市。被执行人卢一平,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赖秋霖,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漳执字第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赖秋霖在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赖秋霖在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