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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甲、彭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彭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何某。被告李某甲。被告彭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甘俊辉,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选海,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彭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