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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870号原告:刘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张某某,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 洋代理审判员  李艳霞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