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与东营市强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东营市强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铁民初字第11号原告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被告东营市强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与东营市强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