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起诉人宋生平与被起诉人李和春、李同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生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宋生平。本院收到宋生平的起诉状,起诉人宋生平认为被起诉人李和春、李同春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被起诉人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宋生平与被起诉人李和春、李同春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存在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宋生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鹏审 判 员 袁慧环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