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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立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起诉人宋生平与被起诉人李和春、李同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生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立民初字第1号起诉人宋生平。本院收到宋生平的起诉状,起诉人宋生平认为被起诉人李和春、李同春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被起诉人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宋生平与被起诉人李和春、李同春对争议土地的权属存在纠纷,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宋生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鹏审 判 员  袁慧环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彩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