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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督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昭福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昭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督字第46-1号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号。法定代表人白庶功,理事长。被申请人朱昭福(又名朱诏虎),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1月20日发出(2015)慈民督字第4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昭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5年2月3日被申请人朱昭福在规定期间再次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朱昭福的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支付令申请费2077.5元,由申请人慈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唐汇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彭祖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