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中化玉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学庄占海连锁店与刘建良、王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中化玉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学庄占海连锁店,刘建良,王振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唐山市中化玉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学庄占海连锁店负责人:郭玉平。被告:刘建良,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王振红,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中化玉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刘学庄占海连锁店与被告刘建良、王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刘建良、王振红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冻结(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连兴审 判 员 张宝存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学超 更多数据: